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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原工学院实验教学管理规定
2015年12月02日     (浏览数:)

为保证《中原工学院实验室工作条例》的认真执行,实验教学任务的完成。为此,特制订本定:

一、实验课和实验项目管理

第一条 教学计划规定的实验教学任务,是法定工作任务,必须不折不扣地执行。实验教学任务,按学科性质和实验室的业务范围由相关教学部门和实验室承担,教务处负责协调和落实。

第二条 根据综合培养计划确定实验课程,并制订教学大纲或实验教学大纲,实验教学大纲基本包括本实验的地位、作用和任务、教学基本要求、实验项目名称、学时分配情况、考核等。实验教学大纲的撰写、审批程序与教学大纲相同。

第三条 实验项目确定的基本原则

   1.先进性。所确定的实验项目代表课程在一定时期达到的国内同类院校先进水平,并建设具有自己特色的实验项目。

   2.量力性。所确定的实验项目的数量和内容是以实验学时为主要依据,贯彻“少而精”的原则,专而不窄,广而有用,宽窄适度。

   3.灵活性。所确定的实验项目要兼顾必做实验和选做实验的需要,能实行“因材施教”原则,必做实验反映课程的基本要求,在理论上有一定的广度,在实验方法上有典型意义。选做实验可由学生从部分试验项目中选做一个或几个,但总的实验学时必须达到;对学有余力的学生可增加自由选做的项目。

   4.阶段性。所确定的实验项目要遵守“循序渐进”原则,由浅入深,基础先于专业,各实验课程之间,实验内容相互配合,避免重复和脱节,根据科学技术的发展,新的实验内容和实验方法的不断出现,每过二、三年修订一次所选试验项目。

综合性、设计性试验的确定原则除了遵循上述四项基本原则外,还要符合综合性、设计性实验的内涵要求,综合性实验是指实验内容涉及本课程的综合知识或与本课程相关课程知识的实验;设计性实验是指给定实验目的要求和实验条件,由学生自行设计实验方案并加以实现的试验。

第四条 确定的实验项目必须有实验教材或实验指导书。每个实验要写明实验名称、面向专业、仪器设备台套数、所用主要设备名称规格型号及数量、实验耗材等,并且张贴在实验室明显处。试验项目增减要办理有关手续。新增实验或停开两年以上而又重开的为新开实验。新开实验要按原《郑州纺织工学院新开实验验收办法》执行。

第五条 鼓励更新实验项目,改革实验教学方法,积极开设创新实验、设计性实验、综合性实验。有条件的教学部门应积极开放实验室,每学期在第二周将实验室开放的具体时间、内容、要求等向学生公布并以书面形式存档备案。

第六条 编排实验课表。根据实验教学执行计划和主将课教师教学日历,每学期第二周开始组织编排实验课表。实验课表有固定的格式,每项必须填写,实验课表是掌握实验教学条件、状况以及统计上报数的重要依据之一,因此各教学部门一定认真对待。实验课表一经排定,不能随意更改,如确需变改,主讲教师必需填写课审批表,经系、部同意,实践科批准方可。

二、实验教学过程管理

第七条 课程主讲教师要依据实验教学大纲,结合实验室现状,认真准备实验,每个实验都要预做并写出规范的试验报告,准备好板书及挂图,实验之前尽量少讲解,使学生有更多的动手时间。

第八条 合理分组。每台套设备实验人数要按国家教育部的要求,结合我院情况一般应做到:基础实验一人一台设备,技术基础课二人一套设备,专业课三人至五人一套设备或以满足实验要求的最低人数为准。

第九条 为保证实验课安全进行,并为学生提供足够的指导,课程主要讲师一定要指导学生实验,教学辅助人员要协助课程主讲教师共同指导学生实验。

第十条 实验课要精心安排,对那些台套数少的实验,尽量安排,使得每个学生都能动手操作,按照课程对实验的要求,控制演示性实验的个数。

第十一条 教务处将督促各教学部门严格查处将常规实验变为演示、观察实验和过早结束实验课者。为了保证正常的实验教学秩序,应严格控制停、调实验课。

第十二条 实验结束后,教学辅助人员和指导教师要检查设备及实验用品,认真填写实验记录,及时整理实验环境,为下一次实验做好准备。

第十三条 指导教师应认真检查学生的预习情况,实验过程中指导教师要从严要求学生,注意引导和启发学生独立思考,培养学生分析问题和解决问题的能力,注意学生的技能训练,实验结束后,指导教师认真审核学生的实验结果,要认真全部批改学生的实验报告。

第十四条 学生必须遵守“学生实验守则”和各项制度,对不遵守又不听指导教师指挥的学生,指导教师有权停止其实验。

三、实验教学质量管理

第十五条 指导教师

   1.指导教师应具有本科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内有坚实的理论基础一定的专业技能,把握教学规律,懂得教育心理学,并具有一定的教学水平和方法。

   2.辅助指导实验的教师应具有大专以上学历,在本学科领域内有一定的理论基础,有实际工程技术水平,动手能力强,熟练掌握本室仪器设备性能、使用方法、维修知识,能快速解决实验过程的技术问题。

   3.初次指导实验的教师必须经过必要的教学辅助工作,经过老教师的带领,熟悉环境、设备、安全措施等环节,经过试讲,学院教学督导组每学期都将随机抽查实验课表执行情况。

第十六条 指导教师和实验室工作人员,要经常一起研讨教学方法,改进提高实验教学质量的措施和方法。

第十七条 对没有单独设置的实验课,实验成绩不能只凭实验报告打分,要对学生的操作仪器设备水平、动手能力、独立解决问题等环节综合打分,为此,每一个实验结束,要及时给出评语。

第十八条 单独设置的实验课,考试按我院课程考试管理办法执行。

第十九条 建立健全实验教学质量评估体系。积极推进院系两级管理,学院教务处对全院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教学部门主管教学的主任与主管实验室的主任对本部门实验教学质量负责,各司其职,各负其责。

第二十条 实验教学检查

   1.各教学部门和教务处要随机进行常规性检查,检查的主要内容是教师的实验教学状况和履行教师职责情况。检查的方法可用抽查、听课、开座谈会的方法进行,并将检查情况记录、存档。

   2.教学督导委员会组织督导员对实验教学和实验教学管理工作的各个环节进行检查。

第二十一条 凡违反“实验教学管理规定”的事件,均属教学管理事故,记入有关部门及当事者考绩档案。

第二十二条 本规定的解释工作有教务处负责。

第二十三条 此规定是在原2001年版的基础上修订完成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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