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工作顺利进行和师生员工工作、学习、生活的物质条件。为了有效地管理好仪器设备,维护国家财产安全,充分发挥其使用效益,保证学校教学、科研、生产和行政等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促使仪器设备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提高管理效益,根据教育部教高[2000]9号文件《高等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办法》的要求,结合我校具体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树立为教学科研服务的思想,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
第三条 仪器设备的管理必须贯彻“统一领导、归口管理、分级负责、责任到人、合理调配、物尽其用"的原则。要建立健全管理制度,保证帐卡记录健全,做到帐物相符,帐帐相符。同时要加强仪器设备的维修、校验和保养等技术管理工作,充分发挥其效益,使之经常保持完好,正常运转。
第四条 学校应选派思想好、素质高并具有一定业务能力的人员承担仪器设备的管理工作。学校应重视仪器设备工作人员队伍的建设。各级管理人员应对所管仪器设备认真责任,任何人未经管理人员同意,不准擅自使用或调换。学校对管理固定资产有突出成绩人员,应给予奖励。
各级仪器设备管理人员应相对稳定,工作需调动时,必须办理移交手续,并申报上级主管部门,手续交接不清不能调动。
第二章 仪器设备的范围
第五条 凡符合下列条件的为仪器设备
(一)单价在8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独立使用的教学、科研仪器等专业设备。
(二)单价在500元以上,耐用期在一年以上,并能在原有状态下独立使用的行政办公、生活后勤等一般设备;
(三)自制、捐赠或调拨的财产符合上述固定资产条件的。
第三章 仪器设备的分类
第六条 学校固定资产按国家教育部颁布的《高等学校固定资产分类目录》分类,全校仪器设备分类是固定资产十六大类中的十二类:
(1)03类仪器仪表
(2)04类机电设备
(3)05类电子设备
(4)06类印刷机械
(5)07类卫生医疗器械
(6)08类文体设备
(7)09类标本模型
(8)10类文物及陈列品
(9)12类工具、量具和器皿
(10)13类家具
(11)14类行政办公设备
(12)15类被服装具
第四章 仪器设备购置计划的编制
第七条 计划编制原则
学校增添仪器设备,必须按照学校的发展规模,专业设置,人员编制和教学科研等任务,并根据勤俭办学的方针,精打细算,合理配置,制定计划逐步解决。
第八条 计划编制程序
每年在学校分配的预算设备费额度内制定教学、科研、行政设备购置计划。计划的制定程序为:首先由各院、系、部、处、馆、中心、独立分院等部门根据自己的实际情况(学科、专业建设、课程建设、实验项目、办公需求、轻重缓急等)向设备管理部门申报,申报前各部门要进行调研分析和充分论证。申报审批程序为各部门按要求填好申购计划论证报告,其中教学科研设备报教务处汇总,经教务处会同国资处、财务处、监审处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行政设备报国资处汇总,经国资处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审核,报主管校领导审批后执行。重大设备投资项目应经学校办公会讨论通过。每年应该根据设备经费情况,预留一定数量的机动设备经费,由主管院长审批后执行。
第五章 仪器设备的采购、验收及登记建帐
第九条 采购原则
设备管理部门对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下的设备组织有关部门(包括国资处、财务处、监审处等各职能部门)、用户和有关专家进行汇总、论证、调研、选型、审核,然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执行。单价或批量在5万元以上的设备,原则上进行招标。
学校配备仪器设备要实行优化配置的原则,采购仪器设备要力争做到优质低价,防止伪劣产品进入学校。进口仪器设备,到货后要在索赔期内完成验收工作,不合格的及时提出索赔。
第十条 采购程序
采购的程序原则上按照用户询价和管理部门询价,即多方询价,综合评定是否采购某厂家产品。采购大型设备,经办人员要写出书面分析论证报告,比较各厂家设备的质量、价格,然后集体讨论、论证,并报校领导审批决定购置的厂家,保证设备质量。各单位申请购置的设备,货到三个月至一个学期无特殊情况闲置不用的,要追究申请购买单位有关人员的责任并作为年终考核的一项内容,下一年度原则上该部门不拨给设备经费。
所列计划中,所购置设备属专项控制商品,要按规定报经有关部门批准后才能购置。
对学校自制设备要先进行技术论证及同类产品的价格比较,作出综合分析的论证报告。原则上自制设备成本低于市场产品的可比价格的20%,才允许列于固定资产自制添置计划。自制设备劳务管理费支出原则上按可比节约部分的55%支出。
第十一条 学校添置仪器设备(包括自制、捐赠、调入、购置等)必须进行验收,验收合格后,建立帐卡和办理财务报销手续。技术性较高的仪器设备,要组织专门人员进行验收。验收过程中,如发现不符合质量要求,采购人员应采取一切措施补救或更换,合格后方能交付使用,否则验收人员要承担责任。
第十二条 学校增添仪器设备,按以下要求办理报销、建立帐卡等有关手续。
添购教学设备和一般行政办公设备(包括自制、捐赠、调入、购置等),应由经办人员在设备到达验收后到国资处填写固定资产记帐通知单。一式五联,五联应由经办人签字,国资处签字,监审部门签字,使用验收人签字,财务处报销签字。五联单据中,一份作为开票存根,一份交国资处入帐、填卡、编号用,一份交二级管理部门,一份交财务处入帐用,一份交使用保管验收人备查。固定资产验收记帐通知单,一定要按要求填写清楚、全面,方可到财务处办理报销手续。
第六章 仪器设备的日常管理与维护
第十三条 全校仪器设备本着谁使用谁负责的精神,实行“统一领导,归口分级管理”的原则。根据我校具体情况实行二级管理。一级管理部门为国资处,二级管理部门为院、各系、部、处、馆、中心、二级学院。
(一)学校仪器设备管理工作,务必做到坚持制度、责任到人,各归口管理部门必须设专职或兼职人员管理仪器设备。
(二)国资处建立全校仪器设备总帐、分类帐、分户帐、明细帐。
(三)院、各系、部、处、馆、中心、独立学院负责建立自己使用设备的总帐、分类帐、分户帐卡、粘贴设备编号、明细帐以及统计报表,负责日常监督和维护保养。
具体使用部门必须认真执行登记审核制度,及时填报统计报表,如实反映所管仪器设备的数量、质量变动情况;各种凭证要妥善保管,每年要校对帐、物,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使用单位要经常检查仪器设备的运行状况,认真做好维护保养工作。
对大型精密贵重设备要建立使用登记制度,建立必要的技术资料档案。
(四)学校对仪器设备实施计算机管理,对仪器设备的种类、数量、金额、分布及使用状况经常进行分析研究和汇总,并按规定上报各类统计数据。
(五)各级管理部门与使用部门及其各科室要每半年进行一次清查对帐,做到帐帐相符,帐物相符。学校国资处不定期进行仪器设备的抽查和全面清理工作。
第十四条 学校的仪器设备,要充分发挥潜力,提高使用率。除本部门使用外,要大力提倡公用,互通有无,互相协作;要面向全校开放,以提高利用率。在保证学校各项工作任务完成的情况下,加强对外服务,对协作好的部门应给予奖励。杜绝闲置浪费,公物私化,要做到合理流动,资源共享。
凡设备老化,精度降低,若能修复的尽可能修复,改造后能提高其精度和性能的仪器设备可以改造,但须办理审批手续。使用部门提出具体方案,报国资处审批同意方可改造。
第十五条 仪器设备的维修管理
(一)全校的设备维修工作的管理,归口于国资处。
(二)设备维修费,根据学校的经费情况,由院财务处下拨给国资处统一管理使用。
(三)设备维护保养和修理是实验技术人员的正常业务之一,也是衡量实验技术人员业务水平的一项标准。实验人员必须履行自己应尽的职责。
(四)报修程序。由于操作者不遵守操作规程造成一般设备损坏,使用部门必须书面写明损坏情况和损坏原因,主管部门领导签署意见。同时,及时上报国资处,国资处要查明损坏原因,明确损坏责任。并上报主管院长审批,进行处理后,才可履行报修的受理程序。单价在5万元以下的仪器设备,属正常操作而发生的设备损坏,院、系、部、处、馆、中心、独立学院依据教学和工作需要,决定提出报修。报修程序是:设备使用部门填写设备维修申请单,经部门主管领导签字,报国资处,由国资处组织人员或送外维修。未经国资处批准,擅自外修或自请人修理的,修理经费和修理后果均自负。单价在5万元以上的仪器设备除以上程序外,还应报主管校领导审批才可维修。国资处应在两周内安排好修理工作。
(五)修复的设备及维修费结算
设备修好后,维修人员在设备修理清单上填写清楚修复用料及故障排除情况,由送修人员及所在部门负责人验收签字。经过验收确认已经修复,对修理内容及维修费用审核无误的报国资处批准后报销维修费用。
第十六条 仪器设备的报废管理
(一)仪器设备报废的原则
1. 仪器设备经技术鉴定,确实损坏严重,技术指标达不到标准,无修复使用价值的。
2. 仪器设备因长期频繁使用,达到或超过使用年限,主要结构陈旧老化,精度低、实验数据不准,结果不可靠,生产效率低,达不到教学、科研、生产最低要求的。
3. 经大修虽能恢复功能,但费用高(超过原价50%),经济上不合算。
4. 技术落后,耗能大,效率低的淘汰产品,无配件来源的。
(二)仪器设备报废审批程序
1. 由使用部门写出书面申请,写明报废原因。
2. 由使用部门按规定到国资处详细填写《中原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一式三份。
3. 小型设备(即价值五万元以下)的报废由使用部门组织技术人员进行鉴定,并填写鉴定意见,使用部门负责人签署意见后报国资处审查。大型精密仪器设备(价值十万元以上)的报废,除填写《中原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外,要写出专题报告,组织专家论证,并写清论证结论,由国资处存档,并经主管院长批准后,报上级主管部门备案。
4. 国资处凭《中原工学院固定资产报废登记表》出具固定资产红票销帐,办理后续相关手续。
(三)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
1. 报废仪器设备的回收及处理工作由国资处组织实施。
2. 回收的仪器设备必须是已鉴定、审批和办完报废手续的仪器设备。
3. 对报废的旧仪器设备,原则上是整机回收,使用部门不得自行拆解挪作他用。使用部门如有其他用途,必须经国资处同意并办理手续。
4. 收回的报废仪器设备的处理,按先校内后校外,先部门后个人的原则处理。报废旧仪器设备根据可用程度分析折价处理。
5. 报废仪器设备处理的残值收入交财务处,由财务列入专项科目,统一用于更新改造设备。
6. 将残值收入的15%用于管理部门组织报废的鉴定、搬运、联系处理以及专家劳务等费用。
7. 仪器设备报废工作原则上每年进行一次。
(四)奖惩
1. 对严格遵守学校规章制度,做好多余、废旧、闲置仪器设备上交回收工作的单位及人员,分别给予表扬和奖励。
2. 对未经批准私自处理者,视情节轻重,给予批评和处罚。
第十七条 设备器材损坏、丢失赔偿的管理
赔偿制度是为贯彻勤俭办学的方针,增强师生员工爱护国有资产的责任心,加强资产管理工作,维护设备器材的完整和有效使用,减少和避免国有资产流失的一种手段。其目的是保证教学、科研、生产的顺利进行,保护国家财产的安全和完整性。
(一)赔偿范围
1. 不按技术操作规程操作的。
2. 不听从指挥,未经批准,擅自动用、拆卸设备器材的。
3. 粗心大意,操作不当的。
4. 主管人员工作失职,不负责任,或保管人员保管不当,造成严重损坏的。
5. 由于责任事故而造成被盗、失火、水淹等责任的。
6. 尚未掌握仪器设备的操作技术、性能、使用方法,未经批准,擅自操作造成损坏的。
(二)赔偿规定
1. 对民用性较强的设备、器材,如电视机、录音机、计算器、照相器材、秒表、万用表、吸尘器、录像器材等丢失的,原则上按原价赔偿。
2. 对1000元以内的设备器材丢失的,按如下比例赔偿:
使用1~5年的按40~80%计价赔偿;
使用5~10年的按20~40%计价赔偿;
使用10年以上的按10~20%计价赔偿。
3. 对1000~10000元以内的设备器材丢失的,按如下比例赔偿:
使用1~5年的按20~50%计价赔偿;
使用5~10年的按5~20%计价赔偿;
使用10年以上的按1~5%计价赔偿。
4. 对10000元以上的设备器材丢失的,按如下比例赔偿
使用1~5年的按5~20%计价赔偿;
使用5~10年的按2~5%计价赔偿;
使用10年以上的按1~3%计价赔偿。
5. 如果是损坏的,根据仪器设备损坏程度,按所需维修费的30~100%计价赔偿。
6. 如果是特殊原因或非责任事故造成设备器材有所损坏或丢失的,使用部门应写明情况,经有关部门核实后,报主管院长审批可免于赔偿。同时要研究事故原因,制订措施,防止再次出现事故。
(三)赔偿处理办法
1. 发生仪器设备器材丢失和损坏事故时,必须立即报告,迅速查明情况和原因,分析责任,根据上述原则提出处理意见,并及时进行处理。损坏、丢失精密、贵重、稀缺设备器材,应保持现场,由学校组织调查、鉴定、处理。
2. 赔偿处理的审批程序是:首先由当事人写明详情,并填写中原工学院固定资产丢失损坏登记表,再由所属科室及部门根据设备器材的贵重程度、损失价值大小以及当事人的责任和表现,提出赔偿意见,经国资处审核后,报主管院长审批。所有的审批原件由国资处存档并凭审批单和所赔款项的财务收据单开红票销帐。
第十八条 学校仪器设备的报损、报废、出借、转让、丢失、校内调剂等均应办理相关手续,最后由国资处办理帐目更改及销帐手续。对不办理手续的,视情节轻重,给予当事人适当处分或一定经济处罚。
第七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办法由国有资产管理处负责解释。
第二十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此前与此有关的规定,同时废止